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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DPR + EU AI Act:AI 訓練資料的雙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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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DPR + EU AI Act:AI 訓練資料的雙重合規

    企業在準備 AI 訓練資料時如何同時遵守 GDPR 和 EU AI Act 要求——涵蓋資料最小化、同意,以及隱私和 AI 需求之間的張力。

    EErtas Team·

    建構 AI 系統的歐洲企業現在面臨兩個重疊的訓練資料監管框架:GDPR(自 2018 年生效)和 EU AI Act(高風險條款自 2026 年 8 月起可執行)。這些法規有不同的目標、不同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它們有直接衝突的激勵。

    了解它們在哪裡一致、在哪裡衝突,以及如何同時滿足兩者,對於任何在歐盟準備訓練資料的企業都至關重要。

    GDPR 與 EU AI Act 的一致之處

    兩種法規都共享保護個人免受資料處理造成傷害的承諾。在幾個領域,它們相互強化:

    透明度:兩者都要求資料主體/用戶了解其資料的使用方式。GDPR 要求披露處理目的;EU AI Act 要求 AI 系統操作和資料使用的透明度。

    文件記錄:兩者都要求記錄流程。GDPR 要求處理活動記錄(GDPR 第 30 條);EU AI Act 要求技術文件(AI Act 第 30 條——不同的條款,相同的編號,不同的法規)。

    問責制:兩者都要求資料控制者/AI 供應商展示合規性,而非僅聲稱合規。

    資料安全:兩者都要求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保護資料。

    它們的衝突之處

    張力點是真實存在的,需要謹慎導航:

    資料最小化 vs 資料充分性

    GDPR(第 5(1)(c) 條):個人資料必須「對處理目的而言是適當的、相關的且限於必要的」。收集更少,保留更少。

    EU AI Act(第 10 條):訓練資料集必須「充分具有代表性」且無偏差。這通常需要更多資料,而非更少——特別是為了確保代表性不足的群體得到充分涵蓋。

    衝突:GDPR 推動您最小化資料。AI Act 推動您最大化代表性。完全符合 GDPR 的資料集(最少個人資料)可能無法通過 AI Act 的偏差要求(特定群體的代表性不足)。

    解決方案:目的導向的資料治理。收集代表性所需的資料,但為每個資料類別記錄理由。如果您保留額外的人口統計資料來測試偏差,請將此記錄為兩種法規下的合法目的。

    目的限制 vs 訓練資料重用

    GDPR(第 5(1)(b) 條):為一個目的收集的資料通常不能在沒有額外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重新用途化。

    EU AI Act:訓練資料可能需要保留用於持續監控、模型更新和監管稽核——這些用途在資料最初收集時可能沒有被考慮到。

    解決方案:在收集階段解決目的相容性問題。在隱私通知中明確將 AI 訓練作為處理目的。對於現有資料,在重新用途化之前根據 GDPR 第 6(4) 條進行相容性評估。

    刪除權 vs 模型完整性

    GDPR(第 17 條):資料主體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

    EU AI Act:技術文件必須包括有關訓練資料的資訊,且模型必須保持準確性和穩健性。

    衝突:如果資料主體行使刪除權,您可能需要從訓練資料集中刪除其資料。但 EU AI Act 要求記錄用於訓練的資料——包括後來被刪除的資料。而且每次有人請求刪除時重新訓練模型在操作上是不切實際的。

    解決方案:這仍然是兩種法規交叉點上最困難的問題之一。方法包括:在資料準備階段進行匿名化(使個人資料從不進入訓練資料集)、差分隱私技術,以及在訓練模型背景下處理刪除請求的記錄程序。

    同意 vs 合法利益

    GDPR:使用個人資料進行 AI 訓練通常需要明確同意或合法利益評估。

    EU AI Act:不指定資料收集的法律依據——它假設您有一個。

    解決方案:首先確定您在 GDPR 下的 AI 訓練資料法律依據。合法利益(第 6(1)(f) 條)是企業 AI 最常見的依據,但需要有記錄的合法利益評估(LIA),證明您的利益不會凌駕於資料主體的權利之上。

    雙重合規的實用框架

    第 1 步: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

    任何處理個人資料的高風險 AI 系統都需要根據 GDPR 第 35 條進行 DPIA。現在這個評估也應該納入 EU AI Act 的要求:

    • 識別訓練資料集中的個人資料
    • 根據代表性需求評估資料最小化
    • 記錄處理的法律依據
    • 評估跨境傳輸影響
    • 與隱私風險(GDPR)一起評估偏差風險(AI Act)

    第 2 步:隱私保護資料準備

    在資料準備期間應用隱私保護,而非之後:

    • PII/PHI 偵測和編輯在擷取階段——在資料進入管道之前
    • 假名化用於需要保留結構但不識別個人的資料
    • 匿名化在可能的情況下——真正的匿名資料完全不在 GDPR 範圍之外
    • 合成資料擴增以補充真實資料,而不產生額外的隱私暴露

    第 3 步:統一文件記錄

    維護一個同時滿足兩種法規的文件記錄框架:

    • GDPR 第 30 條處理活動記錄
    • EU AI Act 第 30 條技術文件
    • 涵蓋隱私和 AI 品質要求的綜合資料治理政策
    • 證明資料保護和資料治理合規的稽核追蹤

    第 4 步:本地處理

    對於處理敏感個人資料進行 AI 訓練的企業,本地資料準備消除了幾個雙重合規的複雜性:

    • 沒有跨境資料傳輸(避免 GDPR 第五章的複雜性)
    • 準備階段沒有資料處理器協議
    • 完全控制資料保留和刪除
    • 更簡單的 DPIA(沒有第三方處理風險)

    這對您的管道意味著什麼

    雙重合規使您的管道架構成為監管決策。一個碎片化的、雲端型的管道在每個工具邊界都創造了合規暴露面:資料傳輸、處理器協議、存取控制和稽核追蹤缺口。

    像 Ertas Data Suite 這樣的本地平台通過將所有內容保持在本地來減少這個暴露面。PII 編輯在擷取時發生,稽核追蹤是內建的,資料從不離開您的基礎設施。當您需要向資料保護機構和 AI 市場監察機構同時展示合規時,文件來自同一來源。

    GDPR 執法和 EU AI Act 執法都是真實的,有真實的懲罰。建構同時滿足兩者的管道不是可選的——這是歐洲企業 AI 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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