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 EU AI Act:AI 訓練資料的雙重合規
企業在準備 AI 訓練資料時如何同時遵守 GDPR 和 EU AI Act 要求——涵蓋資料最小化、同意,以及隱私和 AI 需求之間的張力。
建構 AI 系統的歐洲企業現在面臨兩個重疊的訓練資料監管框架:GDPR(自 2018 年生效)和 EU AI Act(高風險條款自 2026 年 8 月起可執行)。這些法規有不同的目標、不同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它們有直接衝突的激勵。
了解它們在哪裡一致、在哪裡衝突,以及如何同時滿足兩者,對於任何在歐盟準備訓練資料的企業都至關重要。
GDPR 與 EU AI Act 的一致之處
兩種法規都共享保護個人免受資料處理造成傷害的承諾。在幾個領域,它們相互強化:
透明度:兩者都要求資料主體/用戶了解其資料的使用方式。GDPR 要求披露處理目的;EU AI Act 要求 AI 系統操作和資料使用的透明度。
文件記錄:兩者都要求記錄流程。GDPR 要求處理活動記錄(GDPR 第 30 條);EU AI Act 要求技術文件(AI Act 第 11 條,內容由附件 IV 規定)。
問責制:兩者都要求資料控制者/AI 供應商展示合規性,而非僅聲稱合規。
資料安全:兩者都要求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保護資料。
它們的衝突之處
張力點是真實存在的,需要謹慎導航:
資料最小化 vs 資料充分性
GDPR(第 5(1)(c) 條):個人資料必須「對處理目的而言是適當的、相關的且限於必要的」。收集更少,保留更少。
EU AI Act(第 10 條):訓練資料集必須「充分具有代表性」且無偏差。這通常需要更多資料,而非更少——特別是為了確保代表性不足的群體得到充分涵蓋。
衝突:GDPR 推動您最小化資料。AI Act 推動您最大化代表性。完全符合 GDPR 的資料集(最少個人資料)可能無法通過 AI Act 的偏差要求(特定群體的代表性不足)。
解決方案:目的導向的資料治理。收集代表性所需的資料,但為每個資料類別記錄理由。如果您保留額外的人口統計資料來測試偏差,請將此記錄為兩種法規下的合法目的。